通知公告
转发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
2016年03月04日    查看

(2013年9月25日)

党的十八大提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中国梦,人人享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人民群众的健康梦是实现中国梦的基础,帮助广大职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是各级工会为党政分忧、为职工解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进一步促进我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在奋力书写中国梦的湖南篇章中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省总工会决定在全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的精神,通过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缓解职工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等实际困难,发挥工会组织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二、活动性质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各级工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它区别于部分市总工会开展的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活动,完全“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通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使职工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努力降低职工个人自负费用,为职工构筑起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的又一道防线。

三、工作原则

(一)总体原则

一是群众性。动员职工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把各种不同就业形式的职工组织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有关各方协助、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团体性。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不接受个人参加。三是互助性,发扬“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四是公益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行专户专款专用;工作经费和运行费用由工会经费承担,保证互助金百分之百用之于职工。

(二)操作程序

采取“全省统一、省总组织、市级统筹”的方式实施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即全省14个市州和省直统一推进,统一风险协调,省总工会牵头组织,由市级工会统筹市县两级工会实施。市县级工会负责宣传发动、财务核算、系统维护等工作;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审核与发放、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县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初审、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

四、活动内容

(一)参加对象和范围。首期活动参加对象为我省行政辖区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遵循“大数”原则,本单位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参与率应不少于总数的80%;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人数低于30人的,应当全部参加。首期活动全省参加人数要达到100万人。待时机成熟时,逐步推进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加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二)活动项目。首期活动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即:参加活动的职工,互助期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剩余的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给予补助。待时机成熟时,再开展特种疾病、意外伤害等其他项目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三)互助金的筹措和缴纳。互助活动的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措办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筹措:职工个人缴纳、工会经费资助、政府(行政)经费支持、社会赞助、利息收入及其他方式。当期结存的互助金及利息滚动计入下期活动,作为风险储备金。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注入一定的活动启动资金或风险储备金支持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缴费标准:每个互助期为一年,首期活动中,职工按每人每年40-6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每人限缴一份;以后根据开展的项目及互助金收支等情况可予以调整。

缴费要求:互助金每期缴费一次,一经交纳,不予退还。但医疗互助关系允许随劳动关系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统筹区域内转移、接续。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缴费。

(四)补助标准。参加活动的职工,互助期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给予补助。补助不设定起付线和免责期,是否分段计算、具体补助比例及最高补助限额由各市级工会根据本地实际,精算后确定。在一个互助活动有效期内,互助活动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互助活动补助金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但一个互助期内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补助限额。

(五)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互助金全部用于参加活动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市级统筹、核算,在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要严格补助的申请和支付的条件及相关资料,规范审批权限、工作流程等。

各级工会要成立由本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纪检等部门,同级政府审计部门,参加活动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每个互助期结束后,对互助金收支及互助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加强对互助金的管理监督。互助金的收支和职工受益等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人员配备方面,在市、县两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开设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服务窗口,并安排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方面,由同级工会在工会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和保证,省总工会通过考核对该项活动的补助可用于工作经费。省总工会从2014年至2016年连续三年根据各地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数,按0.5元/人安排工作经费补助。收款票据方面,市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当地民政部门的支持,申请成立职工互助保障会,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积极争取本地财政部门的支持,从本地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或专用票据。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切实抓好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发动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请当地党委政府解决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争取党政对医疗互助活动的支持,获得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名册、住院结算单等基础数据信息。各级工会要把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作为拓宽工会服务渠道,用经济手段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切实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会集中抓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力量配备,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顺利实施。市、县两级工会和各级产业工会与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活动在当期结束后,一律不得再组织实施。目前我省部分大中型企业或产业工会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要纳入全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

(二)制定实施办法。各市州总工会和省直机关工会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10月底以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细则,明确实施步骤、工作流程、缴费方式、补助条件、补助标准、所需资料等相关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各地要从11月15日开始,启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的收缴工作;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启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的支付工作。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须报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审查同意后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会要向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宣传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意义、具体条款、补助标准、办理流程及相关内容,大力宣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公益性、互助性、群众性,努力把实惠讲清、道理讲明,为广泛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通过宣传,使广大职工树立“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弘扬“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精神,扩大社会各界、广大职工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认知度、认同度、支持度、参与度。

(四)加强考核激励。省总工会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作为服务职工、为职工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全省工会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作为工会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分配挂钩。